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事关群众生活品质。
6月3日,记者从成都市住建局获悉,成都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成都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鼓励划出相应建筑面积配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资料图片)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居住区人口规模、人口结构相适应,配套建设能够满足居民基础教育、文化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所需的设施。此次出台的《办法》,对居住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分类、规划、建设、移交、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全面明确。其中要求,对含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进行控规修改的,应当优先保证落实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确保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规模不减少、服务能力不降低、实施难度不增加。
对于城市新建区域,应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涉及增加居住人口规模的,应当相应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规模。
城市更新区域,应当优先满足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求。在原有控规要求的基础上,为城市额外提供独立占地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地块,可确保原有经营性建设规模不减少;对不具备条件提供独立占地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地块,鼓励划出相应建筑面积配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鼓励以社区综合体形式设置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在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投资建设方面,《办法》明确,实施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的地块,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统筹,优先实施地块内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投资建设。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建设、投入使用,其中独立占地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公厕、变电室和垃圾转运站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优先于周边住宅项目提前实施。同时,鼓励以社区综合体形式设置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社区综合体项目,其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计容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剩余部分原则用于发展便民商业服务(社区商业)等业态,功能设置可参照《成都市社区综合体功能设置导则》执行。
此外,《办法》指出,建设单位在首期项目销售前,其同步配建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约定的工程进度完成建设。房屋销售时,应当在其销售现场、官方网络平台公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具体类别、建设规模和设置位置等信息)。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 袁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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