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采矿许可证手续:
2、根据国家、市、县有关规定,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权限的矿产资源,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其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程序如下:
(资料图)
3、一、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4、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供求状况,按照采矿许可证发布的法定权限,编制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并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5、二。上级主管部门可委托下级主管部门组织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工作采矿许可证由委托机关审核发布。
6、三、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编制招标、拍卖、挂牌计划;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7、四、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
8、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标书、竞买申请书、报价、矿产地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生产要求、成交确认书。
9、五、招标标底、拍卖挂牌标底,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委托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集体决定。
10、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前,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标底应当保密,不得变更。
11、六、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2、(一)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13、(二)拟招标拍卖挂牌的矿区简介;
14、(三)申请采矿权的资格条件和取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要求;
15、(四)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获取方式;
16、(五)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和地点;
17、(六)招标或投标的方式;
18、(七)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19、(8)投标、投标保证金、支付方式和处置方式;
20、(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21、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投标人、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资质条件和资格要求的,应当通知投标人参加招标、拍卖和挂牌活动,以及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时间和地点。
22、八、竞买人、竞买人按照公告要求的时间和地点缴纳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
23、九、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和竞得人后,主管部门应与中标人和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人或竞得人逾期未签订合同的,中标结果无效,已交纳的投标及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4、交易确认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25、(一)主管部门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和地址;
26、(二)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27、(三)中标、竞得矿区的简要情况;
28、(四)采矿权的价格;
29、(五)采矿权价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30、(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生产的要求;
31、(七)报名时间;
32、(八)主管部门和中标者约定的其他事项
33、十二、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场所和媒体上公布中标和中标结果。
34、十三、中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向主管部门或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的,其中标、竞得保证金不予退还。
35、14.主管部门按照交易确认单规定的时间采矿许可证对中标人和中标人进行登记,依法保护中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36、15.主管部门在签订交易确认书后变更中标结果或者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中标人、竞得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赔偿。
37、相关费用:
38、1.投标和投标保证金以人民币支付,具体价格视不同情况而定。
39、2.采矿权使用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公里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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